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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逾期如何處理?

國稅發[2006]104號規定:“納稅人(包括營業時間超過180天的納稅人)只辦理查驗登記,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外管證》有效期滿後,納稅人可返回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開具。

外出經營的納稅人應在《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標註並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由辦稅服務廳(稅務分局)稅務登記管理崗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的驗證。

證書有效期滿,但外出經營活動尚未結束,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將原證書交回稅務登記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換發新的外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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