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的納稅人應在《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標註並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由辦稅服務廳(稅務分局)稅務登記管理崗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的驗證。
證書有效期滿,但外出經營活動尚未結束,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將原證書交回稅務登記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換發新的外出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