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機關可以對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應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