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制作逮捕批準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壹並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經過審理,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需要逮捕的,應當批準逮捕。
擴展數據
檢察院的職權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處。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犯罪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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