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流程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後,留存以下資料,即可為該生產企業申報代辦退稅,無需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發布)和企業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
1.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2.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
3.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內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建設及應用情況。
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變更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將變更後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留存備查即可,無需重新報送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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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五條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