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內外同時取得工資的情況,我國有出具關於在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計征稅款的相關法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納稅義務人在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原則,判斷其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來源於壹國的所得。
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來源於境內和境外所得,應按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分別減除費用並計算納稅,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應視為來源於壹國的所得,如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如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