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按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調整其評價指標分值並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2、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60日內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3、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履行相應法律義務,經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狀態,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壹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壹次。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納稅信用修復後納稅信用級別不再為D級的納稅人,其直接責任人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之前被關聯為D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信用D級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