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五十八條挪用訴訟費、執行款物、罰沒款物、案件暫存款、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以及其他公共財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六十條集體截留、使用或者私分訴訟費、執行款物、罰沒款物、案件暫存款、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等的。、或者其他公共財產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