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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達廣場房產稅征收的問題

萬達廣場房產稅征收應註意以下事項:1、人均面積作為征稅的衡量標準;2、房產稅應該有合理的用途,取之於民,用之於民;3、對於長期空置的房子,明顯具有投機性色彩,故而可以提高房產稅的稅率;4、將該稅種劃歸為地方稅種。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壹種財產稅。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壹)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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