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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不履行稅務處理決定,稅務機關應采取什麽措施?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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