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稅務機關給出的期限前,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改正。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不得強制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因稅務機關的原因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證券公司的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有的證券公司的股權。前款規定的股東在改正違法行為並按照規定轉讓其所持有的證券公司股份之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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