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本人或其他部門代征)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存款作為含稅收入,轉為不含稅收入,並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壹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資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預付款、包裝費、包裝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