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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稅務登記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稅務機關如何處理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 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 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 關提請,由工商行

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 登記證件的,處二

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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