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規定規定,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代銷合同不繳納印花稅。不繳納印花稅有個前提條件,就是當事人要簽訂合同,並且合並能夠分清責任的。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