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1)向納稅人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二)為納稅人辦理統壹存貸款業務的單位。
2.代收代繳:是指根據稅法規定負有征收稅款責任的法定義務人,負責代收代繳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即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款時,依法征稅。這種方法壹般是指稅網未覆蓋或難以控制的領域,如消費稅中的委托加工,加工品的稅款由受托方收取。但是,接受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個體經營者不承擔消費稅的代收代繳義務。目前我國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委托交通管理部門代收代繳。
3.代扣代繳與代收代繳的區別:扣繳義務人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並直接從中扣除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在與納稅人的經濟往來中,收取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並代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