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壹是消費稅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繳納。類似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受托人當月銷售的類似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當月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不同的,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無銷售價格。2.其次,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構成計算繳納消費稅。公式為:成分計稅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其中公式中的“材料成本”為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的實際成本;“加工費”是指受托方為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收取的全部費用(不含增值稅,但包括受托方預付的部分輔料金額)。3.最後,在計稅的基礎上,可以計算出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納消費稅=銷售額×適用消費稅稅率或=應稅價值構成×適用消費稅稅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為自用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受托方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匯交消費稅。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在申報地向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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