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1.委托境外R&D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80%計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R&D費用。委托境外發生的R&D費用,不超過境內合格R&D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上述費用的實際金額應當根據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R&D項目的費用明細。
二、委托境外研究開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部門進行登記。有關事項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