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8〕828號):二、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的,應視同銷售確定收入。(a)用於營銷或銷售;(二)用於社交和娛樂;(三)用於員工獎勵或福利;(四)分配股利。(五)接受國外捐贈;(六)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三、企業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屬於企業自制資產的,應按同期企業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對於屬於外購的資產,可以按照購買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對於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前處置的資產,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