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值核定標準如下:
(壹)白酒生產企業生產的白酒應稅價值消費稅超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最低消費稅應稅價值。
(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的,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和利潤水平,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的幅度內確定最低消費稅計稅價格。其中,生產規模大、利潤水平高的企業,需要核定應稅價值白酒的最低消費稅。稅務機關原則上應選擇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60%至70%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