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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對債務重組,股權收購等要分壹般處理和特殊處理

這是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來的,從該文件來看,要符合特殊稅務重組的條件比較苛刻,而且壹般認為符合條件的企業,其重組目的是為了擴大企業規模,更多考慮的是經營的問題,因此如果符合特殊重組條件的話,無需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資產價值,則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還有壹部分重組或者收購,只是企業壹般的投資或者其他商業行為,股東在操作時並沒有考慮到要改變企業的經營規模,優化產業結構等因素,因此對這部分的業務,則適用壹般稅務處理,對發生資產產權變動的行為,視同銷售,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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