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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個稅12萬申報

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壹種征收方式,也是世界各國的通常做法。擴大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範圍,是2005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壹項重要內容。修訂後的稅法增加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須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的內容。

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壹項重要內容。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年所得達到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擴大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範圍後,有利於培養納稅人誠信納稅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有利於加強分析比對,進壹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有利於為下壹步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過渡創造條件、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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