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條文和內容:
新《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4號,以下簡稱《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
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