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是壹個重商的時代。
政府在京師設有都商稅院,在各州縣均設立了商稅務:“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也就是說,壹個縣至少有壹個商稅務。明代是壹個輕商、賤商的時代,國家將賦稅的重心是田賦與力役,對商稅、禁榷收入、金融收益都不怎麽重視。
盡管朱元璋也在各州縣設立稅課司局,征收商稅,但明代稅課司局的數目遠少於宋朝商稅務,據《明史?食貨誌》,“稅課司局,京城諸門及各府州縣市集多有之,凡四百余所,其後以次裁並十之七。”而宋代的商稅務多達1800多處。
晚明之前,明王朝的商稅總額也是微不足道的,“弘治時,商稅課鈔,***四千六百壹十八萬九千貫”,聽起來似乎是壹個大數目,但弘治年間大明寶鈔已經嚴重貶值,“每鈔壹貫折收銀三厘,是四千六百余萬貫以銀計之,不過壹十三萬八千五百四十兩有奇耳”。全國壹年的商稅收入,不足13萬兩白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