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明星沒有成立個人工作室,其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
舉個例子,假如拍部電影的片酬是5000萬,跟公司經紀人的分配比是3:3:4(這裏是舉例,不是真實情況),那麽其本次勞務報酬收入為2000萬。
其收入額=2000萬*80%=1600萬,其應納稅所得額1600萬*40%-7000=639.3萬,這麽多的錢,很多明星也會難保不會鋌而走險。
更何況如果涉及到陰陽合同,約定片酬很高,實際上沒有。但計算個稅的時候還要按照約定片酬繳稅,那就多繳了更多的稅款。簽合同還有可能涉及到印花稅、增值稅等等。
壹次就夠肉疼了,更何況那些大明星還很多次。
其次,如果明星成立了個人工作室,其收入屬於經營所得適用。
以上個例子套用下來,假如其壹年的各項凈利潤是1億6000萬,其應納稅所得額是1億6000萬*35%=5600萬,壹點都不少。當然,這只是粗略地套用,在經營工作室期間,還有其他各種稅務。
總的來說,明星作為超高收入群體,其稅負是非常重的。壹般明星會請專門的稅務師合理避稅,但有的稅實在避不掉,又不想交,只能偷稅、漏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