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收規定,只要是企業,不管貨款打到什麽賬戶,只要發生銷售,就要開具發票,保證稅收。
擴展數據:
開具發票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賣方在使用整張發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缺頁、錯號、發票無發票監制章或打印不清等情況。如發現問題,應提交稅務機關處理。
(2)整份發票使用後,應按編號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各份復印、打印,完全壹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翻挖或撕毀。
(3)發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卸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4)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發生和確認業務收入時開具發票,無業務不準開具發票。
(五)銷售者應當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者代理開具發票。
(6)賣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按序號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