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為什麽要限定自己在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為什麽要限定自己在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四款規定:“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除因偷逃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五年內受到稅務機關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以外,留稅退稅按照刑法標準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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