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開具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或者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憑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規定的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