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2條規定:納稅人位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以處”說明稅務機關自身有自由裁量,在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進行處罰,當然也可以不處罰。這要看情節,認錯的態度及私下運做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