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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納稅申報算不算偷稅?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核定並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留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和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退還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未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明確了對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的征稅程序。稅務機關需要核定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如果付款無效,它們可以被扣押和拍賣。因此,對於未辦證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履行核定稅款、責令繳納的程序,而不是直接以偷稅論處。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費用或者少列、漏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顯然,不辦證不申報納稅的行為不符合偷稅的構成要件。偷稅的前提是稅務機關通知了稅務機關申報而沒有申報。由於是偷稅漏稅戶,以前是稅務機關征管的盲區,稅務機關不可能通知他們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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