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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的房企所得稅何時可以計提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

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記錄為固定資產的土地的單獨估價;其他不允許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以自建固定資產竣工結算前發生的費用為計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未結清工程款、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以將合同規定的金額暫計入固定資產計稅依據進行折舊,取得發票後進行調整。但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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