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應該公開。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開原則。公開是指作出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就是說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依法制定的規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讓人民了解。規範性文件的公開發布程序涉及規範性文件的正式性及對外的效力性,壹部未經公開的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執法依據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內部文件可以在行政執法中發揮指引性、參考性的作用,但不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中作為法律依據予以援引和適用,亦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對於規範性文件應當如何履行公開發布程序,目前尚無法律統壹規定,實踐中應當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以及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去判斷。通常認為,規範性文件的公開發布應當由制定機關統壹登記、編號、印發,並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媒體、報刊等渠道向社會公開發布,不應以內部文件的形式印發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