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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發票是不是可以追要發票

法律分析: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國家稅務總局統壹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是屬於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應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可見,開具發票屬於行政法律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開具發票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駁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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