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於涉及到稅務行政處罰,納稅人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接受法定程序的處理。具體罰款以貴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