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和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條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已收取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已收取的銷售額×3%。
開票銷售額,是指為支付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格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費後的余額。
付款人抵扣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