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2021第7號)公告規定,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二是根據財稅[2019]46號文件規定,從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減半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