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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體育業增值稅的稅率是多少

文化體育業增值稅稅率為6%;

征收範圍:文化業: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經營遊覽場所。體育業:舉辦各種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常見征稅業務:表演:單位和個人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播映:通過電臺、電視臺、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訊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不包括廣告的播映業務。電臺、電視臺有償性的節目收費按“播映”征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印發妳們,請遵照執行。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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