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時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年度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企業獲得的穩定崗位補貼不需要計提銷項稅和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基金,除屬於國家投資且資金使用後需償還本金的以外,應計入當年企業收入總額。
但符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壹條規定條件的,可視為非應稅所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該項收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為支出而發生的費用。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作為非應稅所得用於支出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根據應納稅所得額形成的合理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