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根據《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1]3號)的規定,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計算公式為: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稅房產建築面積?2?土地單價。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零。容積率是指壹宗土地上建築物(不含地下建築物)總建築面積與該宗土地面積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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