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包養情人;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已經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95號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