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壹級稅務機關管轄的壹級復議制度: (壹)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應該註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復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情況。對納稅人不服省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具體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並且對總局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壹級復議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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