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妳這種情況,發票金額與實際沒出入,違章性質不是很嚴重,建議找稅務局經辦人進行溝通,聲明是由於不懂規定造成的,爭取得到從輕處理。如果能把開具的發票聯收回就更好了。稅務局象征性處罰壹下(50-100元)是完全可以的。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