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戶應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和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填寫相關申報資料。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經營面積、從業人數、月營業額、收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申報項目。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照典型調查結果,采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計算應納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擴展數據:
對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稅有關要求的規定:
1.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納稅成本的原則,采取簡化征收方式。具體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2、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向代征單位出具委托證書。
3.定期戶經營地點偏遠、納稅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並征收期限。但最長簡並征收期不得超過壹個配額實施期。
百度百科-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稅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