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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單位是保稅區企業,進口貨物銷售給區外企業A。增值稅如何確認?

保稅區銷售給區外企業,對區外企業視同進口貨物,海關征收關稅、消費稅、增值稅。

自貿區企業不用交增值稅,不用開增值稅發票,開交貨憑證或形式發票。

此外: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開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第65號第2016號)第壹條 規定在昆山綜合保稅區、蘇州工業園區綜合保稅區、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河南鄭州出口加工區、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重慶西永綜合保稅區、深圳鹽田綜合保稅區開展賦予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上述試點地區符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可自願向試點地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海關申請成為試點企業,並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第二條第(三)項規定,銷售下列貨物,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1.在境外銷售的貨物。

根據上述規定,從區內企業采購的貨物屬於為區內企業在境內區外銷售的貨物。如果對方具備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就應該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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