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P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丟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丟了壹張,問題不會太嚴重,但妳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稅務機關責令妳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處“也就是說,可以罰也可以不罰,這就要看當地的稅收管理力度,以及妳跟稅務局的關系如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