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樓主的問題,從會計角度講應該以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處理,通過“固定資產清理”處理。
對於稅務方面,按照稅務原則處理,房產稅應該按照拆除後的房產價值為標準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