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國稅發〔2002〕10號……同時廢止
但增值稅發票應自開票之日起90日內認證,妳說的情況顯然已經超出90日,因此對方認證抵扣的可能性不大,購買方可以與其專管員聯系,必要時妳提供協助。另外,妳可以找相關的責任人(郵局或快遞公司等)進行賠償損失,並與購貨方協商解決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