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規定:
“壹、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因此,收到省能源局和縣級財政部補貼款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第壹條規定的三項條件,就可以作為不征收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否則,需要並入收入總額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既然是補貼,當然記入“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