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核查等征管手段仍未查清企業及其相關人員下落的,或者雖能聯系到企業的會計代理人、納稅人,但不知情、無法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認定該企業為逃(失)稅企業。逃(失)稅企業在存在和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範圍:商業企業購銷的貨物名稱嚴重偏離;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者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者采購的商品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商品且無委托加工的;直接逃逸,失蹤,非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