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的公司是在外地工作,在工地(外地)稅務局開發票,交稅是對的,回到當地就不用交了。《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進行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壹般是指辦理具體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根據設置權限的規定,哪壹級稅務機關辦理具體的涉稅事務,就是主管稅務機關。在其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不超過180天,並依法取得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外籍經營證明的納稅人,應在經營地繳納其他應繳納的地方稅收(從事運輸的除外);未依法取得外資經營許可,或者在同壹地點經營累計超過180天的,納稅人應繳納的全部地方稅收在經營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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