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連續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如果不辦理臨時工商營業執照,工商局可能會來找麻煩。建議妳和當地工商局談談,看能不能借助妳公司的業務在當地發展房地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