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法人機關被撤銷的,該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承繼的法人機關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法人機關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法人機關享有和承擔。